|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
|
|
第一條
|
清雲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所藏圖書資料,以本校教職員工暨學生使用為限。
|
|
第二條
|
凡本校教職員工概憑服務證,學生須攜帶學生證至本館借書。
|
|
第三條
|
冊數與借期
1、專科部學生:借書以十冊為限,借期二週。
1、大學部學生:借書以十五冊為限,借期二週。
1、研究所學生:借書以二十五冊為限,借期一個月。
2、教職員工:借書以二十五冊為限,借期一個月。
|
|
第四條
|
續借服務
1、學生:借書期限屆滿時,得續借二次,期限自辦理手續當日起算,如已有人預約,則不得續借。
2、教職員工:借書期限屆滿時,得續借五次,期限自辦理手續當日起算,如已有人預約,則不得續借。
|
|
第五條
|
預約服務
借書人欲借之書,如已被他人借出時,得辦理預約。預約書保留三日即由櫃臺預約架撤回書庫。
|
|
第六條
|
圖書逾期與停權
借書到期未還者,除停止其借書權利外,並得由本館按逾期天數(自到期日隔日起算,閉館日不列入計算)科以罰款,每日每本以新台幣二元計,罰款上限為新台幣二千元整。待歸還圖書及繳清罰款後,即恢復借書權利。
|
|
第七條
|
圖書損毀及遺失
借出之圖書,如有圈點、批注、污染、損壞或遺失等情事,借書人應購買原書乙冊賠償,
如有新版書可以新版書取代,倘原書無法購得,應按市價二倍賠償。
|
|
第八條
|
期刊、參考書籍、教授指定參考書、非書資料及報紙等,僅限管內閱覽,概不得外借。讀者如需參考資料,可在館內影印,影印費自行負擔。
|
|
第九條
|
退休教職員、校友及推廣教育班師生出示其退休證明、校友證明及推廣教育班師生證明後,得繳交保證金二千元辦理臨時借書證一張,借書以五冊為限,借期二週。保證金得於退回臨時借書證後申請發回。
|
|
第十條
|
社區學校老師由該校發函向本校申請後,得依其教職員證明文件辦理臨時借書證一張。借書以五冊為限,借期二週。臨時借書證有效期為一年。
|
|
第十一條
|
校外人士可憑正式證件(身分證、駕照、學生證或護照)至流通櫃檯換發臨時閱覽證入館,僅限於館內閱覽資料,不得外借書籍。
|
|
第十二條
|
本館遇有盤點、整理改編、裝訂或清理書庫等之必要原因時,得隨時索還圖書。
|
|
第十三條
|
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須還清圖書,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。
|
|
第十四條
|
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|